3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和100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安装能耗监测系统。
鼓励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改造后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绿色建筑评价识。
第二十八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要求实施,改造完成后,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鼓励新建和实施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从事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和检测设备,并取得计量认证资质等条件,出具的测评报告应当公平、公正、科学、真实、完整。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绿色建筑推广、绿色建材研发生产与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以及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等。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服务的企业,可以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分享因能源消耗降低带来的收益。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和绿色建筑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推广制度,经评定列入示范项目库的项目,授予“长沙市建筑节能或者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称号,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资金奖励或者定额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部分术语解释如下:
(一)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二)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三)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对建筑进行采暖制冷、热水供应和照明供电等。
(五)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办公建筑,包括国家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全部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办公建筑参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