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绿色建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的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责任制,采取扶持、奖励激励措施,引导、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管理工作。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机构。
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机关事务、住房保障、经济和信息化、科技、教育、旅游、卫生计生、商务、环保、园林、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社会投资的单体 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以及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项目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湘江新区、高铁新城等区域内新建建筑要100% 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位于生态敏感区、核心景观片区及区位优势明显,具有突出经济价值或社会价值的项目要按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鼓励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和 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一种以上适合本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并具有一定应用规模。新建、改建、扩建 12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鼓励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中应用可再生能源。
第六条 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能耗监测数据采集系统,且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采集的建筑能耗数据应能稳定上传至我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