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运营与改造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市建筑能耗监测中心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编制年度能耗分析报告。
市财政部门应对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运行维护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市机关事务、旅游、卫生计生、商务、教育等相关部门应制定加强对所属行业的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管理的政策措施,有效控制公共建筑能耗,并配合督促其管辖范围内的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要求安装监测数据采集系统,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大型公共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及农村居住建筑能耗的抽样调查统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建筑能耗统计工作的指导。各市直部门要督促所管行业单位积极配合区、县(市)完成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工作。市机关事务局应配合做好市直机关部门办公建筑的基本信息和建筑能耗统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移交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文件。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规定,对建筑的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绿色建筑相关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不得人为损坏;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建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对已采取节能与绿色措施的建筑进行使用、装修、改造和维护时,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节能体系及绿色建筑的相关构造和设施,降低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居住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使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民用建筑管理单位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为其安装设备设施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已建成的绿色建筑项目应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运营管理,鼓励取得设计标识的绿色建筑项目申报绿色建筑运营标识。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加强技术指导。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具体组织系统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制定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有计划、分步骤实施。
第二十七条 既有非节能建筑,除历史文化保护建筑外,在组织实施旧城改造、平改坡、政府直管公房及学生宿舍提质改造等项目时,应当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
实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优先采用建筑外遮阳、节能门窗、屋顶和外墙保温节能改造以及用能设备改造等经济合理的改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