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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7-10-18 阅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来委托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与施工,按规定需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还应按绿色建筑标准委托设计与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施工。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有关要求进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有关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编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材料等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内容,并应在施工现场显着位置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施工活动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要求与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日常监督,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包含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监督报告。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机构应当对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组织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通知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管理部门参加,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要注明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实施内容及验收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并应责成施工单位整改。

新建民用建筑在竣工验收时,中央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电梯、照明等重要用能系统要纳入民用建筑节能的验收。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公示预售许可证时,向购买人公示所售商品房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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