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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7-10-18 阅读:

第七条  小区建设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包括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屋顶绿化、植被浅沟、雨水截流设施、雨水塘、雨水湿地、景观水体、多功能调蓄设施等。新建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场地排水管网建设要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第八条  新建建筑要大力推广应用绿色建材,稳步提高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占比。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高强钢筋、高性能节能门窗、住宅产业化成套部品部件及技术、高性能混凝土、外墙外保温及自保温产品(体系)、保温装饰一体化产品(体系)等,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水平截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新建建筑应大力推广绿色建筑技术,推广应用外遮阳、自然通风、自然采光、余热利用和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利用等适用技术。

第九条  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全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组织制订适用于本地区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规定,建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年度目标考核制度。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设计审查、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及产品(材料)管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优化空间布局,统筹考虑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需要,对土地利用、能源利用、生态保护等方面进行合理规划,并编制相应专项规划;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时,应在建筑物的布局、体形、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要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就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批准其规划设计方案,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将民用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范围。对企业投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范围。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租赁或者划拨时,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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