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雄安新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推广绿色建筑,使用绿色建材,推动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和运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交通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用途的建筑。
(二)装配式建筑,是指装配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要求,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等。
(三)超低能耗建筑,是指适应气候特征和自然条件,通过采用保温隔热性能和气密性能更高的围护结构,提高能源设备与系统使用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以更少的能源消耗提供舒适室内环境并能满足绿色建筑基本要求的建筑。
(四)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是指节能服务企业与用能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企业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企业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五)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六)建筑信息模型,是指在建设工程及设施全生命期内,对其物理和功能特性进行数字化表达,并依此设计、施工、运营的过程和结果的总称。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