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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来源:河北新闻网 作者:河北新闻网 更新于:2018-12-6 阅读:

鼓励行业协会开展绿色建筑技术交流、专业技能培训、绿色建材推广和运营评估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改造,促进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产业融合发展。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本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政策,促进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和市场发展,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等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装配式建筑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本省的智能供热标准体系。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热,采用智能化供热技术,推动供热系统智能化改造,降低供热能耗,提高供热效率。

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第二十九条 新建住宅、宾馆、学生公寓、医院等有集中热水需求的民用建筑,应当结合当地自然资源条件,按照要求设计、安装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或者清洁能源热水系统。

鼓励工业余热的有效利用。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应当按照全装修方式建设,优先选用装配式装修技术、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技术。

鼓励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采取全装修方式,使用绿色建材,实施一次装修到位。

实施全装修方式开发销售、出租的商品房,室内环境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

第三十一条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采用下列绿色建筑技术:

(一)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技术;

(二)高性能外墙保温技术、高性能门窗技术;

(三)雨水、再生水利用技术;

(四)装配式建筑技术;

(五)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技术;

(六)绿色施工技术;

(七)其他绿色建筑新技术。

第三十二条 本省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规范评价标识管理方式,鼓励新建和改造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第三十三条 对研发绿色建筑技术、产品材料和建设、购买绿色建筑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扶持:

(一)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二)主动提升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主动采用装配式或者商品房全装修方式建设的、达到绿色建筑运营标准要求的,应当作为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单位评优评先的加分项,并计入企业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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