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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来源:河北新闻网 作者:河北新闻网 更新于:2018-12-6 阅读: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措施、节水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运营、改造与拆除

第十九条 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节能、节水、绿化、垃圾处理、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

(二)保障节能、节水设施以及建筑用能分项计量、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三)维护维修外墙、外窗等建筑围护结构以及有关设施设备;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应当载明符合绿色建筑运营要求的物业管理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绿色建筑运营要求纳入物业管理制度,由技术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服务企业负责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监测平台,实现与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业的数据共享,并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用能数据纳入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绿色建筑运营评估工作。

统计监测数据和运营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推进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有序推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

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建筑应当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绿色改造。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建筑拆除报废的指导工作。

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物,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技术发展与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产业纳入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安排资金重点支持下列活动:

(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研发和推广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服务;

(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等示范项目建设;

(三)推广装配式建筑、商品房全装修等建设方式;

(四)宣传培训、标准制定、统计监测和运营评估。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推动与绿色建筑发展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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