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因地制宜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立体绿化、余热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技术。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创建绿色生态城区。
第二十四条 本市鼓励建设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推广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
第二十五条 绿色建筑项目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和设备,鼓励使用可再生、可循环的建筑材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绿色建筑项目的设计单位未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编制绿色建筑专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绿色建筑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绿色建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绿色建筑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未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