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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

来源: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作者: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更新于:2018-4-19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有关的规划、建设、运营、评价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三条  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全面推进、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用于绿色建筑的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和奖励等。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绿色建筑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市新建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保障性住房,示范小城镇,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他民用建筑推行绿色建筑标准。

鼓励政府投资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执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鼓励既有建筑改造和工业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九条  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筑技术、节能减排效果等内容。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应当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相关要求。

第十条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时,应当就绿色建筑要求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相关要求,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纳入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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