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财务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在一个月内重新提出财务验收申请,按规定程序再次报请验收。如再次不能通过,市财政局和市文物局将视情给予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收回补助经费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通过财务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文物局、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检查或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级有关部门、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第二十七条 对擅自变更补贴范围和支出内容及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转移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市文物局和市财政局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17年12月29日至2022年12月28日,原《天津市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津文广财〔2014〕7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