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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设立专项资金 补助重点文物保护

来源:天津港保税区 作者:天津港保税区 更新于:2018-2-28 阅读:

第十二条 市文物局负责组织项目资金预算评审工作,具体评审工作通过委托中介机构或专家组开展。评审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单位申报信息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市文物局对中介机构或专家组提交的项目资金评审意见进行审核确认,将审核通过的项目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市文物局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损毁程度,区分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综合考虑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项目预算控制数指标评审、有关部门和区县文物保护工作开展等情况、审核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市文物局应当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市财政局和市文物局。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同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对于符合调整使用规定的结余资金,逐级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使用。已纳入实施项目库的项目,从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实施的,市财政局和市文物局应当对该项目予以注销,收回已拨付资金或者调整用于其他文物保护项目。

第二十条 国有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专项研究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注明“天津市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年度终了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市文物局报送年度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决算情况。市级有关部门、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决算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年2月15日前将上年度天津市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决算情况和项目实施单位上报材料报送市文物局,市文物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结项财务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天津市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结项财务验收表和项目决算报告并逐级上报,在6个月内由市级有关部门、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向市文物局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市文物局和市财政局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财务验收可以结合工程验收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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