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为支持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天津市设立了专项补助资金。近日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发布了《天津市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天津市文物局和财政局依据中长期文物抢救保护规划,共同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以下是《管理办法》全文:
津文广规〔2017〕11号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和旅游局)及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市级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修订了《天津市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市财政为支持我市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整体规划及市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保障重点、合理安排、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市文物局和市财政局依据我市中长期文物抢救保护规划,共同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包括: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危急项目抢修保护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的重要文物保护项目,资金筹集确有困难的,可予以适当补助。对非国有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可在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