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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及建筑工业化重点专项规范发布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7-4-19 阅读:

  第十五条 21 世纪中心采用随机抽取、以及对风险度高和受理举报等重点抽取相结合的方式对示范工程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反馈给相关单位,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根据反馈意见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在示范工程管理过程中实施规范的文件管理和记录管理。文件管理是指示范工程的计划、方案编制、论证、实施、验收等过程中形成的全套文件(包括各类文档、图纸、影视资料等)。记录管理是指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能证明其科研任务满足规定要求的完整证据,原始记录填写应完整、准确、可追溯,并有记录人的签字,不得随意涂改,重点示范内容及隐蔽工程应通过影像记录或第三方见证等形式记录证据。项目和课题的示范工程执行情况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管理文件和记录将作为中期检查和最终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项目示范工程范围: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事故以上等级的质量、安全事故;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主管部门或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属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3.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第十八条 鼓励设计、生产、施工、检测评价、运维管理等不同阶段的技术,以及建筑材料、部品产品、结构体系、机电设备等不同部类的技术,依托同一个工程开展科技综合示范。综合示范工程应确立牵头单位和负责人,做好统筹和管理。牵头单位应组织编制综合示范工程计划备案表(附件2),并报21 世纪中心备案,备案时间、组织实施及现场验收等要求同前面所述。

  第十九条 示范工程建设期间需在项目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示范工程宣传栏,标明示范内容、技术要点及完成单位,并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绿色建筑及建筑工业化重点专项科技示范工程(在建)”。鼓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选择创新性突出和展示度高的示范工程进行展示,接受社会公众的参观考察,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如有与国家有关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21世纪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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