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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及建筑工业化重点专项规范发布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7-4-19 阅读:

  第六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是示范工程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做好示范工程的策划、统筹和管理,明确各方职责,协调和督促相关课题示范工程进行规范化组织实施。课题(任务)承担单位是示范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应根据课题任务书及相关协议等,做好示范工程规范化组织管理和实施。第七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应重视并安排专人负责示范工程管理与实施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八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在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区分科研任务与工程建设,合理选择依托工程,认真落实示范内容,完成示范任务。

  第九条 示范工程管理包括计划与备案、方案编制与论证、组织实施、现场验收等关键过程,各关键过程均应做好文件和记录管理。

  第十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要做好示范工程的统筹管理,协调课题承担单位制定示范工程计划,编制形成项目示范工程计划备案表(附件1)。课题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做好示范工程计划工作。申请列入计划的示范工程应提供可证明示范工程实施(含拟实施)意向的材料,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做好相应证明材料的审核与保存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执行期的前二分之一时间内将项目示范工程计划备案表提交21 世纪中心。备案后的项目示范工程计划如需调整,可于项目执行期截止3 个月前进行更新备案,距执行期结束不足3 个月的项目不得调整示范工程计划。未备案的示范工程不得纳入项目验收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在实施前应编制实施方案,对示范内容进行合理安排,示范工程应有效支撑项目和课题目标的完成,充分考虑科研数据的获取、记录和应用,预留足够的运行或测试时间。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统筹相关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示范工程的规模、性质等合理选择现场、通信、会议等形式进行实施方案论证,形成相应的论证意见或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应依据项目任务书、课题任务书和相关协议确定的职责履行管理和组织实施责任,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的过程管理,统筹协调项目、课题有关参与单位对示范工程实施的支持。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中专门针对示范工程落实和实施情况进行报告。

  第十四条 示范工程完成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组织开展示范工程现场验收工作,验收前应根据示范工程的规模、性质等制定现场验收方案。现场验收可选择第三方机构检测、专家评价等方式进行,查验相关文件和记录,对示范内容完整性、考核指标达标情况、科技问题解决情况等进行验收评价,形成现场验收意见。现场验收方案和专家名单应提前报21 世纪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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