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良法善治与治理
来源:中国文物网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6-5-4 阅读:
(一) 完善《文物保护法》结构体系
《决定》对“完善立法体制和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 提出了新的要求。2002 年《文物保护法》也面临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2002 年《文物保护法》的结构体系,主要是从文物保护的几大领域构建的,同时也采用和吸收了文物学科体系成果,因此可以说《文物保护法》的构架体系是两者相结合的体系。这样的体系,如果从文物学科观察,显然有不完善之处。形成这一问题的深层原因,是文物学科正在建立的一个学科。
为了逐步改变《文物保护法》构架体系上的上述问题,一方面应加强文物法学理论与方法的研究,一方面应深入对文物学科进行系统研究,构建起文物学学科体系。要做好这两个方面的研究,应在文物研究机构组成科研团队,确定重点研究课题,制定研究规划,其中,应特别重视基础理论和方法的研究,长期坚持下去,一定会取得重要成果,以至重要突破。
据笔者观察,十多年来,文物社科研究课题基本上都是应用型课题,如果不加强文物法学和文物学科基础理论和方法方面的课题,长此下去,会缺乏文物保护和文物事业发展的理论支持,会影响文物保护和文物事业的长远发展。
在文物法学和文物学科研究取得重要成果,以至重要突破之后,《文物保护法》构架体系和文物学科体系有望相融,形成基本一致的新的构架体系,《文物保护法》的品格、质量会进一步提高,并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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