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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良法善治与治理

来源:中国文物网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6-5-4 阅读:

  本文分为四部分,就文物保护良法善治与治理(法治和德治) 作了概述,就进一步完善文物法律体系与立改废释;文物保护法应作为文物保护总章程,制定长城、水下文物、名城保护专项保护法律,制定运河、丝路茶道文物保护条例;文物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主体、协同、执法;文物保护治理现代化等阐述了看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一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基本原则,同时,以此为基础,就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等六个方面作出了全面部署,它们是“四个全面” 战略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对依法保护文物和文物事业发展,促进文化建设都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良法者,好法!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的法是好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1982 年“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


  这里指的是宪法,用这些论述作标准衡量现行法律,符合的就是好法。何谓善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应为善治。


  以宪法为统领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以此为标志,表明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各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步入法治轨道。


  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史上的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包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名城保护条例、水下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文物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 和规章,已形成了文物法律体系,使文物保护有法可依,步入法治轨道,对促进文物事业发展和文化建设有重要意义,对保存、保护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载体、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 目标已经实现,解决了国家发展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化的法律制度问题。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为标志,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个阶段的目标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要坚持立法先行,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完善立法体制和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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