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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良法善治与治理

来源:中国文物网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6-5-4 阅读:




  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的阶段,应进一步完善一些法律规范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解决一些法律阙如问题;有些法律法规在立法品格、质量方面亟须提高;有的法律法规在正当性、针对性、有效性、良善性等方面亟须通过修改、修订进行提升。


  文物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在国家法律体系建设新的发展阶段,应贯彻《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文物法律体系,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提升文物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良善性。


  治理,在中国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背景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本质和关键是法治化,同时,也应看到,国家治理体系及其他系统构成、内涵、目标和治理方式等更为复杂,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治理既包括法治,也包括德治,或者说,治理既应适用“硬法”,也应适用“软法”。


  二


  《文物保护法》1982 年11 月19 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布实施。它是文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文物保护正式进入法治轨道,开创文物保护新的历史进程。


  《文物保护法》是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文物工作正反两方面经验,根据中国文物特点,遵循文物保护规律,借鉴民国时期和国外文物保护好的东西的基础上制定的,符合中国国情,符合文化建设即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符合时代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在实施三十多年中,为文物保护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文物保护在法治的历程中取得了重大成绩,文物事业取得了重大发展。


  在《文物保护法》1996——2002 年修订过程中,文化文物界、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和常委会,研宪机构以及社会上有关人士,对《文物保护法》及其执行情况作了深入调研,得出的共识是:《文物保护法》是一部好法。如果没有《文物保护法》作保障,文物保护不可能取得重大成绩。这是从1980年代以来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实际得出的重要共识。在共和国迎来60 华诞之际,《检察日报》开辟系列报道专栏,报道60 部法律,展现60 年民主法制建设的成就,《文物保护法》是报道的60 部法律之一,应是高度评价的有力例证。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在文物保护管理中,有些问题的解决和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有些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也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作出新的调整,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经过2002 年修订,新的《文物保护法》将文物工作方针、原则上升为法律准则,规定了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对“五纳入” 内容作出法律规范,进一步规定了文物保护管理重要措施和完善了法律制度,确定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主体地位,加大了执法力度,等等。这些都是新《文物保护法》的重要特点。新法内容十分丰富,时代特点、针对性等都比较强。它是1982 年《文物保护法》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文物保护法制建设与时俱进的重大成果和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文物法律建设、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和文物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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