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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国家文物保护奖励专项资金的建议

来源:广告买卖网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6-3-16 阅读:

  在我国,地下文物资源十分丰富。时常有在施工动土过程中发现文物的情况。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之前,发生这种情况时,当事人一般都会主动将文物上交给国家。近十多年来,由于文物收藏热持续升温,文物的价格较之于20多年前飙升了数十倍乃至百倍以上,一件商周时期的青铜器在拍卖市场可以卖到上百万元甚至更多。一些在生产生活动土中发现文物的人往往将其据为己有,偷偷卖给文物贩子。加之盗掘猖獗,使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到个人手中。但是,也有一些淳朴守法的民众在发现了出土文物后,将其上交给各级文物管理部门。如本世纪初陕西眉县几位农民将发现的数十件带有长篇铭文,极为珍贵的西周青铜器交给文物管理部门,获荣誉证书及奖金10万元。2014年秋,陕西农民魏炳祥将取土时挖到的12件周代青铜器上交文物管理部门,得到1万元的奖励。陕西丹凤工人李磊将施工作业时发现的2500年前的一把战国时期的青铜剑。当时有人劝他卖给文物贩子,有人出价10万元收买这件青铜剑,被李磊拒绝。他将这把剑上交国家,文物管理部门给他颁发了荣誉证书和500元奖金。这件事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围绕着该不该给奖金,给500元奖金少不少,两种意见截然对立,相持不下。


  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发现的任何文物都归国家所有。因此,发现文物上交国家是公民的义务。但是,在盗掘现象猖獗,文物价格飙升的大背景下,面对文物贩子的高价诱惑而不为所动,主动将珍贵文物上交国家,实在是难能可贵。对于这样的人,在精神奖励的同时,应当根据上交文物的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给予不同数量的物质奖励,以陕西丹凤出土的这把战国时期青铜剑来说,仅仅给予500元的物质奖励,实在是不合适的。非但起不到积极的示范作用,倒是起了反面的作用。


  《文物保护法》规定,对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在世界许多国家,对于生活中偶然发现的文物都有自己的规定。美英法德等国由于实行土地私有制,发现文物归发现人和土地所有者所有。而一些文明古国则有所不同。如西班牙规定,发现文物30日内必须向政府报告,文物需上交国家,发现人和土地所有人可以获得文物价值一半的现金补偿。在希腊,发现者如果在发现文物两周之内向政府报告并上交文物,可以得到相当于文物价值一半的物质奖励,如果两周之后、两个月内没有报告,则国家有权收回该文物,不给任何奖励。如果超过两个月不报告,将被处以两周以上、6个月以下的监禁。在意大利,发现并上交文物的,国家给予发现者和土地所有者各不超过文物价值四分之一的经济奖励。在埃及,发现文物要在48小时内报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国家酌情给予奖励。如果48小时内不报告,处以一年到五年的监禁以及相应罚款。由此可见,对上交文物给予物质奖励是世界各文明古国较为普遍使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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