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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文物事业发展法制保障

来源:中国文物网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6-1-31 阅读: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研究取得初步成果

  根据水下文物保护管理的实际需要,国家文物局自2008年起就将修订《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列入工作计划,组织专业机构对《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研究。2013年、2014年、2015年,修订《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被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五年中,国家文物局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机构和部分法律、文物、考古专家,对国内外水下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梳理,收集翻译了澳、法、美、葡、英、韩等国的水下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与厦门大学等单位合作开展水下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研究,对我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系统分析;赴海南、福建、湖北等多地开展调研,深入了解《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组织专家学者对《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全面深入论证。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稿)》。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公布施行

  大运河文化遗产“点多、线长、面广”,其保护管理涉及8个省市,数十个城市,十几个部门的管理职责,以及众多的保护管理主体。为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出台一部专门规章成为当务之急。经过三年多的研究起草,2012年7月,《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大运河遗产的范围和对象,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提出了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的措施。《办法》规定实行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制度,明确了大运河遗产保护总体规划的制订程序及要求。《办法》规定,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价制度;对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受到损害的大运河遗产,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列入《大运河遗产保护警示名单》予以公布。应当说《办法》的公布施行,对协调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促进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发挥了积极的保障作用。

  “十二五”期间,国家文物局先后印发《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馆藏文物修复管理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乡土建筑保护利用导则(试行)》等30余个规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部分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根据本地区文物保护实际,先后制定或者修订了40余部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些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仅细化了文物保护法律的内容,增强了法律的操作性和实效性,而且在管理制度方面有很多创新性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文物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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