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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文物事业发展法制保障

来源:中国文物网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6-1-31 阅读:

  文物立法是文物事业科学发展的法制保障,各级人大、政府以及文物主管部门,对文物立法工作都非常重视。“十二五”期间,文物立法工作成果丰硕。

  完成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起草工作

  2012年4月至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开展了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报告明确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现行《文物保护法》在一些方面已经同文物工作实际不相适应,建议将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及时修改完善。此后,修订《文物保护法》先后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4、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

  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作为修订草案起草单位,于2013年3月制定文物保护法修订研究工作方案,成立了以国家文物局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起草工作领导机构。从2013年3月起至2015年9月两年半的时间中,先后赴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修法专题调研,召开各种形式座谈会、讨论会、论证会、办公会近百次,对30个课题开展专项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和课题报告42份,汇编修法参考资料200余万字。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先后征求全国文物系统、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意见,与相关单位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协商,并同时征求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在反复修改的基础上,2015年9月,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修订草案送审稿经文化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11月26日向国务院上报《文化部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请示》。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在面向全社会征求对修订草案的意见。

  《博物馆条例》公布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围绕《博物馆条例(草案)》的研究修改,先后组织赴北京、浙江、广东、四川等十余个省(区、市)开展调研,实地考察了近百个博物馆,与多个基层部门进行了座谈交流,多次召开研讨会、论证会、协调会、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两次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博物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在反复研究修改基础上,形成《博物馆条例(草案)》,并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博物馆条例》,并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条例》对博物馆的定义、性质、任务,运行经费保障,设立、变更与终止,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均作了明确规定。《条例》明确提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条例》要求,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这些举措对于解决博物馆发展中的瓶颈问题和消除博物馆主体事实上的不平等,具有突出的积极意义。该《条例》是我国博物馆领域第一部专门性行政法规,条例的公布施行,填补了我国博物馆立法的空白,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博物馆法规制度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促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和提升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将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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