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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一遗址现上万平米违建 8年未拆除

来源:中国文物网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5-12-9 阅读:

  胡年喜说,政府手续已经全部办完,办得合法。有政府的主要领导会议纪要为准。不是手上没有规划许可,政府文件代表了规划许可。

  在胡年喜出示的会议纪要里显示:东吴路30号违法建设系镇江市京口区的招商引资项目,根据“首犯不罚”的原则,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如下一步需要行政许可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

  镇江市规划局政策法规处一位王姓的工作人员证实了会议纪要的真实性。 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那镇江市对待违建为何采取“ 首犯不罚”呢?镇江市规划局的这位工作人员解释说,“首犯不罚”是依据2005年《中共镇江市委、市政府制定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的十项规定》中第六条中“对首次发生违规行为的企业,非主观故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原则上只要能接受教育,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整改措施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据工作人员称,不予行政处罚是有镇江市政府的文件的。有些东西不能深谈。

  但在这名工作人员看来,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胡年喜的这处建筑不应该适用“首犯不罚”的精神。他说,首犯不究,仅仅是针对城市违法,如果技术性违法是属于不可改正、不可消除规划影响的一种行为,《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上面对于哪几种情况是不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都有明确规定。

  记者注意到,《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62条明确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应当限期拆除,其中就包括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建筑。可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对于这处建在铁瓮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建筑,镇江文物主管部门也认可了“首犯不罚”的态度。镇江市文物管理委员会2008年出具的这份处理意见,承认东吴路30号,未向省、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就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活动:“违背了文物法规的有关条款,是违规行为。但依据镇江招商引资企业首犯不纠文件精神,同意不予拆除。”

  在铁瓮城遗址保护范围建设面积如此之大的违法建筑,南京大学自然与文化研究所所长贺云翱教授表示非常吃惊,他表示,铁瓮城遗址目前属于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在此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经过国家文物局批准。对于镇江市“首犯不罚”的相关文件,贺教授认为不能抵触国家文物法等国家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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