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古发掘。主要用于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含水下考古)发掘项目,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等。
(三)经市财政局和市文物局同意批准的其他文物保护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一)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发掘费、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青苗补偿费、劳务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与修复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三)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四)文物技术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五)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支出,主要包括文物保护性设施支出;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的划定和设立所需的设计费、专项调研费;保护标志制作安装费、记录档案编制费等。
(六) 其他文物保护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核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库分为二类,即备选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
纳入天津市中长期文物抢救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定由市文物局同意立项或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构成备选项目库。
备选项目库中已经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经市文物局组织评审通过的项目列入实施项目库。
第十一条 列入备选项目库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报天津市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和文物保护项目预(概)算文本,如项目涉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及产业发展规划的,报送前应当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其中:
(一)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市级部门的,应当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文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