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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大案告破 喜中难免有忧

来源:中国文物网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7-8-30 阅读:

  一个文物大案告破,很值得欣喜,但细细品味前因后果、来龙去脉,又不免有忧。

  日前,看到有关山东滕州破获特大盗墓案的报道,首先是喜——经过公安人员不懈努力,盗掘文化遗产者终于落网,200多件文物包括多件珍贵文物被追回;然后又忧——哪怕文物被全数追回,正常发掘所具有的宝贵的历史文化信息,却丧失了不知多少!

  看了比较详细的案情披露,这忧不免多了一层。

  报道中说:2016年12月13日夜,山东省滕州市官桥镇大韩村东古文化遗址处,4个盗墓者被蹲守的民警抓获。他们交代还有其他盗墓团伙。公安部门便调集力量加强对案件的进一步侦破。2017年2月6日,又有群众举报在遗址处发现盗洞。公安人员在现场发现了青铜器碎片。经过缜密侦察后,秦某团伙落网,并交待分别于2016年12月13日、2017年1月27日和2月5日3次盗掘该遗址,后两次均有文物出土且已倒卖,非法获利280余万元……2017年4月11日,民警将另外8名犯罪嫌疑人抓获,追回被倒卖的青铜鉴、编钟、石磬、青铜壶等大量文物。被追回的文物中,不乏极其珍贵的国家一级文物,有的还有铭文。

  笔者这更深一层的忧虑与遗憾就在于,如果2016年12月13日夜盗墓事件发生后,及时采取综合措施防止盗掘再次发生,并且文物部门也迅速介入,该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就及时加强,该抢救性发掘就及时报批采取行动,那么就不会有这么多文物“失而复得”。现在,文物追回了,但本经专业发掘所应有的大量历史文化信息丢失是无可弥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参照这一条款,在册的文化遗址面临盗掘危险,更应立即采取、加强有效保护措施。这样,足能避免古墓一而再、再而三地被盗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心重视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公安部等也不断加强文物安全工作。2015年8月,国家文物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将团伙犯罪、集团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加强串并案侦查,深挖犯罪团伙组织者、骨干分子、幕后主谋,狠打销赃单位和个人,彻底端掉销赃窝点,截断犯罪链条、摧毁犯罪网络。从这个角度看,滕州这次打击行动确实可圈可点。但换个角度说,也真的有遗憾。比如,这一通知明确要求“制定落实具体可行的工作制度和措施,摸清掌握辖区内地上地下文物资源状况和被盗风险情况,定期研判文物安全形势,安排部署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工作”“各地公安、文物部门要全面加强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信息的沟通交流和共享共用”。如果在这方面做好了,文物受破坏的可能性会大大减少。毕竟,保护文化遗产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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