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均被判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
法院认为,清东陵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被告人均负有该园寝不被损毁或流失的职责。被告人高某、赵某身为清东陵景惠陵管区景妃陵警卫,在巡更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损毁,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法院称,被告人毛某、杨某的行为亦属于不正确履行职责,均应构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因被告人毛某、杨某在日常工作中履行了一定的职责,对温僖贵妃墓被损毁负管理责任,可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高某、赵某经电话传唤后,及时到案接受调查,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应认定为自首,均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分别判处高某和赵某有期徒刑两年,对杨某和毛某则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