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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文物藏匿不报最高罚5万

来源:中国文物网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7-5-31 阅读:

  昨日,《陕西省石峁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石峁遗址是近年来我国的重大考古发现之一,对进一步研究中华文明的起源,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具有重大意义。

  草案修改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石峁遗址的义务,对破坏遗址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考古发掘的文物,应该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发掘。

  草案修改稿明确,石峁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违反此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发现文物后藏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可处5000元——50000元罚款;采砂、采石、取土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开荒、放牧、圈建坟地、深翻耕地、种植危害遗址文物安全的植物的,可处200元——1000元的罚款。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开山采石、取土等破坏山体环境的行为,禁止建设歪曲遗址历史的各类人造景观、景点等,违反者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进行建设工程的,建筑布局和形式应当与遗址环境风貌相协调,建筑高度不得超过9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保护标志和界桩。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石峁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新批宅基地。

  草案修改稿规定,榆林市、神木市政府可以依托石峁遗址依法建立石峁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和石峁遗址博物馆等,科学合理地展示遗址背景环境、遗址及其所属文物,形成具有科研、教育、游憩、保护、收藏、交流、宣传等功能的公共空间。建设应当坚持保护为主、传播文化、促进民生的原则。

  石峁遗址的展示利用,应当坚持最小干预和科学利用,防止和减少对遗址及历史风貌、自然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鼓励当地居民从事与石峁遗址有关的旅游服务、文博创意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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