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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文物被盗不报告

来源:中国文物网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7-4-12 阅读: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十三陵思陵一对石烛台(蜡扦)被盗完整追回一事。记者8日从国家文物局获悉,这对石烛台于2016年6月24日19时由十三陵思陵一名护陵员发现被盗,设置在思陵的视频监控已在被盗前失效停用,安防设施全面瘫痪。据介绍,在确认石烛台被盗后,十三陵特区办事处擅自决定不按照规定报告上级文物主管部门,不报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应该来说公物被盗,负有管理责任的机构向主管部门报告、向公安机关报案,是职责所在,也是亡羊补牢的必要举措,更何况被盗的是文物,如果放任不管,不及时侦查追问,造成流失或者破坏,都将是不可逆的,后果会更严重。像思陵被盗的石烛台,被盗一年后还能破案完整追回,多有侥幸的成分,并不能掩盖隐瞒不报会丧失侦办时机、危害文物安全的实质风险。

  隐瞒文物被盗不报告是典型的渎职,与犯罪无异,比文物被盗更可怕。

  文物被盗文管机构应当报告和报案是文物管理起码的常识与法律要求,十三陵特区办事处相关人员不可能不明白,烛台被盗选择瞒报,动机无非害怕被问责和追责,首先是管理失职失责心虚的心理反应。报道也显示,思陵的视频监控为2008年设置,在这对石烛台被盗前已失效停用。相对于人防与管理人员日常责任的落实,技防措施可谓一劳永逸,然而连视频监控的管理与维护都不能保证,其文物安全的防护如何粗疏可见一斑,诚如国家文物局作出的结论,人防物防技防形同虚设,暴露出文物安全管理和制度措施存在明显漏洞和隐患。

  当然,害怕担责故意瞒报的现象,也折射出自上而下监管习惯于“以结果论英雄”的弊端,“秋后算账”更容易诱发底层管理者更在意结果,而忽视了管理的过程,也容易诱发瞒报的心理。

  对文物安全的管理不能只等到被盗或者出现严重破坏,才想到追责,建立自上而下文物安全管理和制度措施常态执行力的监督显得更迫切。只有如此,诸如文物被盗的瞒报侥幸才可能最大程度得以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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