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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珍贵音源资料保护现状:举报称文物或被盗录损毁

来源:中国文物网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7-2-15 阅读:


  然而,中唱胜利影音有限公司到底是不是所谓的“日方”呢?

  记者查询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发现,中唱胜利影音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24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董事长为房成义,副董事长为堀彻(日本),总经理为阎华,另有董事5名。这家公司的投资人分别为中唱公司、MEMORY-TECH株式会社、株式会社BMB,出资金额分别为510万元、390万元及100万元。

  梁雅丽律师向记者证实,中唱胜利影音有限公司在股权构成上共有三位法人股东,其中两位法人股东为日本公司,中唱公司持股51%,两家日本公司持股49%.在中唱与日方签订的甲乙双方合作协议第29项中写有“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乙方提名”,第30项中写有总经理的职责为“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而这位总经理就是日方公司代表阎华。

  梁雅丽认为,“日方完全可以接触并处置项目所涉全部母带,而中唱在合同中对日方权利没有予以任何限制。相关媒体报道也明确体现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日方代表阎华对中唱所存老唱片数字化的全程领导”。

  在凌博向法庭提供的涉诉证据中,记者看到多篇媒体相关报道,均提到阎华是“中华老唱片数字资源库项目技术总监”,正是这位日方代表,向前去采访的多家媒体记者介绍了“老唱片保护工程”的重要性。

  一审被告胜诉官司

  2017年1月20日8时许,凌博签收了寄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封EMS快递邮件,他拆开邮封,取出一份多达12页的判决书。他看到判决书最后一页上标注的日期为1月13日。

  这份判决书写道,“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于2014年12月27日发表的《中华民族的可移动文物为什么交给了日方?!》的博文,就原告将其保管的录音母带交给日方主控的公司来完成数字化工程发表评论……被告发表的诉争博文中,关于原告与中唱胜利影音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合作、中唱胜利影音有限公司有日方公司控股等内容基本属实,诉争博文虽存在涉及此事的具体时间、数字、金额等内容不够准确的情况,但因博文中反映的内容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应认定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将涉案博文及相关博文全部删除,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之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凌博看到这份判决书在最后写道,“驳回原告中国唱片总公司之诉讼请求”,以及“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中国唱片总公司负担”的字样。

  一审官司胜诉后,凌博告诉记者,他目前尚未收到原告方上诉的消息,如果对方上诉,他相信法律能够站在自己掌握的事实一边。他说官司输赢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国家能不能真正保护好属于全民族的历史珍贵音像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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