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红安县七里坪镇党委书记潘某,同意拆除“国共合作谈判处旧址”并在保护范围内新建便民服务中心,未向县委报告相关事项,未履行法定审批程序,致使文物被拆毁,在国家和省文物部门督查时未如实提供情况,造成不良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党委书记职务,依照相关程序免去其人大主席职务。
(六)红安县七里坪镇协助管理城建工作的镇政府正科级干部陈某,具体负责工程进度督办及工程质量监管,对文物被拆毁负有一定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
(七)红安县文物局分管文物安全的副局长李某,未切实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共合作谈判处旧址”被拆毁,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并免职。
(八)红安县文物局七里坪镇文管所主持工作的副所长徐某,对辖区内文物负有保护和监管职责,由于工作失职致使“国共合作谈判处旧址”被拆毁,在国家和省文物部门督查时不如实提供情况,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撤职处分。
(九)红安县文化局局长喻某作为主要领导对县文物局局长肖某擅自同意拆除文物迁址复建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工作失察,管理不严,致使文物被拆毁,造成不良影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诫勉谈话。
(十)红安县文化局副局长蔡某作为分管文物工作的领导,工作不深入,管理不严,致使文物被拆毁,造成不良影响,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十一)红安县政府时任副县长张某作为分管文物工作的县政府领导,对文物部门履行职责疏于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国共合作谈判处旧址”被拆除行为,致使文物被拆毁,对在国家和省文物部门督查时县文物部门和七里坪镇政府未如实提供情况失察,造成不良影响,负有领导责任,责令作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