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黎某、廖某、罗某等人,合伙以3万元的价格承租范某位于南平市建阳区水吉镇后井村芦花坪遗址下方100多米处属于国家级古文化遗址保护区内的稻田用于盗挖该遗址地下埋藏的建盏。经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挖的建盏中4块为二级文物、2块为三级文物、4块为一般文物、12块为文物标本。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虽然政府已三令五申禁止盗挖建窑遗址,但一些当地村民“重眼前利益、轻文物保护”的意识仍然存在,还未意识到盗挖古文物,破坏遗址行为的严重性。“只有把文物追回来,才能由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出文物的准确价值,而文物的价值则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建阳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高锋向记者解释,追回文物意义重大,因此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该案侦查。
针对该案件无参考先例且社会影响恶劣等特点,建阳区检察院主动作为,在认真落实依法办案的同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积极强化建窑遗址司法保护力度。建阳区检察院党组成员、专职检委会委员陈朝晖介绍说,该起案件中,检察机关选派业务精、能力强的干警专门负责办理,重点围绕盗挖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召开联席会议,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确保该类案件质量和效率。
2016年12月12日,建阳区检察院对黎某、范某等10人以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对周某以涉嫌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2017年5月25日,建阳区检察院对廖某、罗某等3人以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提起公诉。依据《刑法》第328条规定,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