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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违法多发势头如何遏制 文物破坏案件中法人违法占72%

来源:中国文物网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6-9-14 阅读:

  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

  “在这些案件中,暴露出相关地方政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漠视,迫切需要提高其法治观念。”国家文物局督察司督察处处长邓超对记者表示。比如位于湖北红安县七里坪镇的国共合作谈判旧址,在今年6月的连续暴雨中严重受损。对于文物的修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等。然而,这处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却在镇相关人员开会讨论后,就组织施工单位拆除,建成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三层建筑。

  而在张松看来,要遏制法人违法破坏文物,敬畏之心需要长期培养,目前还是需要发挥法律的震慑力,加大依法处罚的力度。

  对于处罚,《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七条规定:有本法第六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记者发现,以之前的处罚来看,多是罚款和责令恢复文物。然而,正如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姚远指出,区区几十万元罚款对于所开发的地皮价值来说,根本微不足道,起不到震慑的效果。而真文物拆除了,其中蕴涵的历史信息已荡然无存,再恢复也是“假古董”,对于文物保护来说意义不大。

  张松进一步指出,对于文物破坏行为,《文物保护法》、《刑法》中均有相应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条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8月30日,哈尔滨市纪委通报了对刘亚楼旧居等7处不可移动文物拆除案的处罚,对双城区区长等人进行了问责。在这起案件中,双城区11人被追责,其中区长受到责令公开道歉处理。其他3件案件的追责、处罚工作仍在进行中。

  完善法律法规,推动两法衔接

  正如张松所言,对于文物破坏行为,《文物保护法》、《刑法》中确实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然而,文物破坏案件时有发生,为何追究其刑事责任却鲜有耳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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