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毁佚的建筑遗产,广大民众有将其重建出来以便恢复并维续特定社会记忆、情感、身份认同或城镇景观的需求。无论是必要的整补式部分修复,还是以往被“权威遗产话语”忽视的各种民众性、景观性整体重建需求都是合理的。但这应该和《威尼斯宪章》首先看重的作品意识并无冲突。作品意识首先是种道德上的诚实意识,是将修复、重建出来的东西当成我们自己的作品。只有有了这种意识并将其清晰、不误导地体现出来,才具有可辩解的道德性。
事实上,我们近几十年来相当多的修复和重建完全没有任何可识别标识。只有当我们有了作者意识和作品意识,才会明晰认识到修复或重建出来的东西无论有何种价值,都和以前不一样。只有具备了这种意识,我们才能真正尊重、珍惜保护对象,珍惜虽然糟朽但仍可用稳固、加固的方式最大限度挽救的部分,而不是积极替换、重建,即目前流行的“拆除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