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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拟出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

来源:中国文物网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6-7-6 阅读:

  近年来,不可移动文物如何保护成为社会热点话题。由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立法滞后、养护补偿机制不完善等原因,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面临多重困难,破坏不可移动文物事件时有发生。

  昨日,南宁市组织召开《南宁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专家论证会,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体制、修缮责任、补偿问题等内容成为专家讨论的热点。

  明确文物保护范围 规定系列禁止性行为

  目前,南宁市分布有不可移动文物540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68处,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347处。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经济开发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面临新挑战。

  如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条例》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公布本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同时,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会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

  《条例》还对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对在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取土、开砂、采石等活动,种植深根系植物,吸烟,建造坟墓等行为,被列为文物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小桂还提出了增加“可能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环境污染”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两项禁止性行为。

  文物所有者配合修缮可获住房保障

  一些产权归个人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随着所有者家庭人口的增多,在新增人口没有能力或者不愿到别处购置房产的情况下,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者往往考虑“拆旧建新”,导致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事件不断发生。

  对此,《条例》提出,作为居民使用的不可移动文物,由于不得改建、加建,随着人口增加造成严重住房困难,向所在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住房保障时,属国有土地的,申请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主动配合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作,且相关修缮工作已经开展的,可以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属于集体土地的,在符合分户及一户一宅的条件下,由本集体组织另行安排宅基地。

  “设置给予优先保障这一内容很有必要,可以鼓励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者配合开展相关修缮工作。”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安全与博物馆处副处长彭鹏程说。与会专家普遍认可这一条款的设立,还有专家建议,对属于集体土地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者,可以增加类似“给予经济补偿”的内容,即在无法安排宅基地的情况下,给予经济补偿。

  大型基本建设需向文物部门征求意见

  《条例》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将项目选址相关材料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书面征求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应组织现场勘察,并出具意见书。

  “什么是大型基本建设,如何界定?还有,文物行政部门什么时候出具意见书,是不是不出意见书,建设方就不能开工?”南宁市人大法制委主任钟建国提出,《条例》中的这一规定表述不明确,有设定行政许可的嫌疑。南宁市政协社会法制委主任陈芳提出,大型建设工程数量非常多,出台这一规定,一方面文物部门现场勘察成本较高,另一方面若是未出具意见书建设方就不能开工的话,很有可能会耽误施工工期。

  论证会上,这一规定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涉嫌设定行政许可,成为与会专家讨论的一大焦点。法律界代表认为,应明确意见书的性质、作用。

  监管力量薄弱 拟建文物保护员队伍

  不可移动文物的养护、修缮,需要大量的监管人员。现实中,南宁市不可移动文物管理文物监管人员编制少,监管力量薄弱,不利于文物的保护。为此,《条例》提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业余文物保护员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发动社会力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建立业余文物保护员队伍,可以很好地解决文物监管人员少的问题。”专家提出,《条例》中在提出建立业余文物保护员队伍的同时,应该包括设立业余管理员制度的内容,这样才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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