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是否真的“商”不起
故宫承办过商业品牌的发布会;美龄宫开了咖啡馆;太庙举办过婚礼;杭州博物馆近期还有《奔跑吧兄弟》在馆内录制,伴着文物撕名牌……国家文保单位作为商业用途的先例可谓屡见不鲜。
南京市博物馆未进行报批就擅自进行商业合作,导致馆长被停职,处罚力度见仁见智。但是,文保单位到底能否作为商业用途举办活动呢?
记者了解到,《文物保护法》对于文保单位举办商业活动并无明文规定。只是第二十三条规定,文保单位的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应报相应级别政府批准。
姚远表示,首先国家文物保护单位在明确的法律条文当中并不排斥进行合理的商业活动,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流价值的重要场所,在进行商业项目合作时应当考虑到与文物保护单位特征的协调统一。其次,国家应当建立“文保黑名单”,将那些为图一己私利,曾经破坏、损毁过文物的企业排除在商业合作的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