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法“修改版”有哪些新变化?
张治中公馆被拆、颜料坊49 号被毁……仅南京一地,近年来开发商故意损毁文物的案件就一再发生。有关专家认为,究其根本,在于犯罪成本过低,震慑效应不足。
罚款上限翻番。此次《草案》提高罚金的条款引发各界热议。据了解,《草案》明确,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进行原址重建等几种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照要求改正的,查封、扣押相关设施设备,并对责任单位处50 万元以上1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高罚款无疑加大了违法成本,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破坏损毁文物的违法行为。”南京大学文化与自然遗产研究所所长贺云翱说。
列入地方政绩考核。《草案》还首次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并将文物保护纳入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
记者在多地采访了解到,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官员对破坏文物现象持漠视纵容态度,甚至直接干涉、阻挠文物执法,部分敢于向上级反映当地文物破坏案件的基层文保干部,甚至遭到打压。
2014 年四川平武报恩寺建控地带违法建设案,当地文保干部集体向国家文物局局长写了举报信,最终却导致反映情况的文保干部有的被调离岗位,有的被停职。
“地方官员意识不足导致法人违法现象泛滥的问题近年来尤为突出,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和干部考核体系是值得肯定的有效举措。”中国文物学会原副会长李晓东说。
文物法“修改版”为何引来新争议?
提高罚款上限,纳入政绩考核……此次文物修法能否从根本上扭转文物保护的被动局面?对于《草案》中一些章节条款的增加修改,部分受访专家表示并不赞同。
曾主持起草198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谢辰生认为,随着社会向前发展,对文物保护法的修订有必要性,但应继续坚持现行法律中符合文物保护的正确原则。
为何单列“合理利用”?“《草案》将‘合理利用’单列一章是不妥的。”谢辰生说,“在现行法中,‘利用’是在各章具体保护条款限制下的‘利用’,单列一章容易产生歧义,让人误以为在某种情境下可以‘随意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