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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切实加大古建筑保护力度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5-6-18 阅读:

  近年来,随着文物社会关注度日益升温、城乡与新农村建设的快速推进和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山西文物建筑同样面临随时被盗窃、破坏、拆除、转让甚至非法交易、买卖的危险,安全形势日益严峻。

  为进一步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山西省文物局与山西省公安厅研究探索建立了打击文物犯罪的长效机制。2月6日至5月16日,山西省公安机关开展了为期100天的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对近年来未破的盗窃古墓葬、古遗址、古石刻以及其他文物犯罪案件和非法倒卖、销售、走私文物的案件,逐地逐案排查、认真梳理。重点地区开展专项调查,全面摸清案件底数。2月中旬,山西省公安厅派出督导组赴有关地区进行专项督导,并在各市确定了一大批打击文物犯罪的工作“联络员”,明确实行了文物犯罪案件“一案一报”制度。同时,各市公安机关加强了与文物、文化、工商等部门的沟通,主动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提出防范、监管、整治建议,并会同做好防范、监管、整治工作。

  据了解,百日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山西省各级公安机关破获文物案件7起,其中破获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案件3起,盗窃古建筑构件案件4起;破获治安案件4起;打掉文物犯罪团伙4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9名。

  为加强文物建筑构件的保护,山西省政府将出台专门针对文物建筑构件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山西省文物建筑构件保护管理办法》。根据《办法》,文物建筑构件界定为:已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文物建筑本体构造不可或缺的各个要素,如柱、梁、枋、斗拱、椽、门窗、隔扇、牌坊、柱础、砖、石雕件、琉璃件、画像砖、彩画砖、有文字或花纹图案的瓦当等。明确文物建筑构件所在地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的职责,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或所有人、使用人保护文物建筑及建筑构件的法定义务,明确文物建筑构件收藏单位的职责,规定对擅自拆除、转让、抵押和非法买卖文物建筑构件行为的处理程序,以及对文物建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行政不作为的处理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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