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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11省联合专题研讨大型水电工程文物保护工作

来源:广告买卖网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5-10-28 阅读:

  10月12至15日,大型水电工程文物保护工作专题研讨会在重庆市召开。渝、川、藏、云、贵、桂、粤、湘、鄂、皖、浙11个省级考古所代表交流了各自在大型水电工程中文物考古及保护工作的管理模式、工作经验,并对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以及如何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工作进行了探讨。

  作为三峡工程的主要区域,重庆市的基建考古和库区消落区考古任务繁重。重庆市文物局局长幸军首先介绍了重庆市近年实行项目委托制;加强与发改委、交通和移民局等部门协作,通过制定法规文件,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工程可行性预算;坚持三峡工程规划先行的经验做法。重庆市文物遗产研究院在具体实施中,形成了一套管理模式和工作流程,建立了文物保护与利用的体系构架,按照《文物影响评估报告》采取保护措施和开展文物利用;云南、安徽等省均出台了相关的法规文件对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具体的要求。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文物保护工作在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的地位和影响也发生了变化,多数建设单位会主动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要求开展文物影响评估;尽管如此,代表们认为以水库建设为代表的基本建设文物保护远未达到理想状态,尽快通过立法建立切实可行的文物影响评价机制,是文物保护的现实需要。

  由于大型水电工程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对自然环境影响大等特点,通常前期的论证、准备时间相当长。湖南、湖北、广西代表都谈到文物保护工作介入建设项目的时间问题,以及预算与实施间隔过长带来经费执行与预算标准之间的差距,跨区域跨省造成的各省执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为此,代表们呼吁参照环保、移民、水电等行业的惯例,由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台《文物影响评价报告》方案编制标准,制定地面文物概算定额,规范作业流程、统一标准要求、明确结构要素。同时,呼吁兄弟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统一文本、统一标准、统一方式、统一要求、统一行动”,维护文物保护的严肃性、科学性。

  此外,文物保护工程现行的由文物主管部门指定项目承担单位的做法,也面临招投标规定的解释问题;发掘和保护维修资质是否存在垄断、文物评价前置审批能否保留等新问题的应对也迫在眉睫。

  代表们还对水库文物保护的参考线、消落带的文物保护、地面建筑和群落文物搬迁保护的策略、工程项目的科研课题设置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探讨。并考察了三峡工程整体迁建的龚滩古镇,龚滩古镇的原住民整体迁建在与原有环境风貌统一的乌江沿岸,是成功的保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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